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債 權 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昱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曾昱皓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曾昱皓現設籍於台東縣成功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
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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