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330號
TCDV,114,司促,26330,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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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30號
債 權 人 曾彥尹志野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祥祐哞哞古早味店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負責人曾「彥」尹之正確姓名為何(彥或彦)?
並提出與債權人負責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債務人洪祥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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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