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俊彥律師即林柏豪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元之計算式及其相
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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