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292號
TCDV,114,司促,26292,2025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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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蔡宜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金裕羅雅
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更正高金裕為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
㈡本件是否一併請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狀僅載未清償
未載明是否請求之意)
㈢提出相對人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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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