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232號
TCDV,114,司促,26232,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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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季芸即吳姝餘


吳坤銘吳徐素英之繼承人



吳采薰即吳徐素英之繼承人



吳昱蓉吳徐素英之繼承人


吳苡葳即吳徐素英之繼承人


吳俊毅吳徐素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坤銘、吳采薰、吳昱蓉、吳苡葳、吳俊毅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吳徐素英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吳季芸即吳姝
餘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吳坤銘、吳采薰、吳昱
蓉、吳苡葳、吳俊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徐素英所得遺產之
範圍內與債務人吳季芸即吳姝餘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季芸即吳姝餘前就
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第三人吳徐素英(歿)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47,480元
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
務人吳季芸即吳姝餘自民國114年3月1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61,80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五)嗣查債務人吳坤銘
吳采薰、吳昱蓉、吳苡葳、吳季芸即吳姝餘(兼借款人)、吳
俊毅為本案連帶保證人吳徐素英(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
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徐素英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對於其
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吳坤銘、吳采
薰、吳昱蓉、吳苡葳、吳俊毅應於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
債務人吳季芸即吳姝餘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61,804元整
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乙份。3.地
院公告乙份。4.繼承系統表。5. 原始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
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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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