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117號
TCDV,114,司促,26117,2025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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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17號
債 權 人 鑫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驪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舒適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就聲請事項後段「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債務人受領合作
標的物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4,8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之請求金額為特定已發生之金額。(茲按債權人之請求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按請求將來給付
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
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
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
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
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
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
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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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彥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舒適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