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108號
TCDV,114,司促,26108,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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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
債 權 人 孫慧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環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債權人為「孫慧蕊」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
狀附存證信函寄件人為「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不符
)
㈡承上,若債權人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提出債權人
之公所備查函。
㈢請提出債務人劉環榮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㈣請提出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
0巷00號)。
㈤請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
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㈥請陳報請求金額14,400元之計算式。
㈦請提出催繳費用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
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
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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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