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008號
TCDV,114,司促,26008,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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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世偉




債 務 人 林淑釵




債 務 人 鄭朝文





一、債務人林淑釵鄭世偉鄭朝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萬捌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債務人林淑釵鄭世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世偉邀同債務人林淑釵、謝順景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8,3
08、6,78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世偉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
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淑釵、謝順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三、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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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