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003號
TCDV,114,司促,26003,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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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03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FEGUROA MARIA ANA PECUNDO 安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
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
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提出證據資料釋
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依據,自應依
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亦未見其有約定違約金之相關釋明
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
五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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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