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989號
TCDV,114,司促,25989,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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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89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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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