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904號
TCDV,114,司促,25904,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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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0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張語玲

曾士


一、債務人張語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陸佰
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如對債務人張語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不足
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曾士詳負清償之責;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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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