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811號
TCDV,114,司促,25811,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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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11號
債 權 人 段柔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黎金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31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黎金鳳(住○○市○○區○○○○街00號)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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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