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6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萬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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