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19號
債 權 人 豐謙時代菁英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恩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憶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王憶珊戶籍設於高雄市前鎮區
,本院無管轄權,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陳報請求金額15,92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臺中市○○區○○路0號5樓之1之最新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
。
㈣提出債務人王憶珊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㈤補正債務人催告函已合法通知債務人王憶珊之釋明文件。(
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
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
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