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15號
債 權 人 施岑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聿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蘇聿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
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