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679號
TCDV,114,司促,25679,202509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淑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淑宜於民國 109年4月24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
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4年3月19日止共計結帳
新臺幣 27,885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
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