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林俊逸
林俊晴
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
一、①債務人林俊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
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
對債務人林俊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蔡宗隆律師在管理被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林俊晴連帶給付之。。
②債務人林俊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伍仟伍
佰貳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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