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9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林俊晴
林俊逸
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林俊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陸
佰柒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林俊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玲
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俊逸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林俊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參仟柒佰
柒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如對債務人林俊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
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林俊晴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林俊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宗
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玲玉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俊逸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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