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569號
TCDV,114,司促,25569,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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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69號
債 權 人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龍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鄧天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
、債務人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㈢釋明請求滯納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鄧天才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及債務人鄧天才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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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