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柏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零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邱柏穎於民國109年10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15
日起至民國126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4.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計1,369,896元正
未給付,其中1,348,088元為本金;21,808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邱
柏穎於民國110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0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26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
計178,532元正未給付,其中175,974元為本金;2,465元為
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柏穎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26年12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9月10日止累計115,847元正未給付,其中112,597元為本金
;3,15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邱柏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0日止累計6
8,783元正未給付,其中66,882元為消費款;1,901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
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5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邱柏穎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5974元 邱柏穎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2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2597元 邱柏穎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4694元 邱柏穎 自民國114年0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2188元 邱柏穎 自民國114年0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