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482號
TCDV,114,司促,25482,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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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82號
債 權 人 全國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怡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淑娟、柳惠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權人對債務人二人各自債權500元
×2人=1,0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臺中市○區○○○道○段000號3樓之2、臺中市○區○○
○道○段000號3樓之3二人地址之最新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

㈢補正債務人張淑娟之催告函送達址「臺中市○區○○路○段000
○0號」為其住居所,及催告函已合法通知債務人張淑娟之
釋明文件。
㈣補正債務人張淑娟、柳惠耕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並確認狀載戶籍地、通訊地是否
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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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