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365號
TCDV,114,司促,25365,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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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巧藍即曾康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明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明確指出條款)
,另如需催告始視為全部到期者,並應提出催告函及送達
債務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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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