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356號
TCDV,114,司促,25356,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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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炳南


債 務 人 陳秀瑛

明德


一、㈠債務人陳秀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陸萬參
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如對債務人陳秀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
明德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㈢債務人陳秀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
債務人陳秀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明德
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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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