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333號
TCDV,114,司促,25333,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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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3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廖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廖俊傑於民國106年07月0
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114年08月0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8630及手續費/費用/違約
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廖俊傑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向債
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
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
8月0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545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3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76元 廖俊傑 自民國114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0% 002 新臺幣230106元 廖俊傑 自民國114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0%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廖俊傑 自民國114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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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