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313號
TCDV,114,司促,25313,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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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章道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貳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章道昌於民國095年06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VISA: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7月2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130,32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26,973元為
自民國095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24日之消費款,
新臺幣3,34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
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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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