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
債 權 人 斗頁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科頡
債 務 人 陳達奇
陳張秀
鄭艷
陳麗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伍拾參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示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部分,債權人所附之土地建物銷售委託
書未見有連帶清償文字,是其請求債務人有連帶給付責任部
分,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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