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43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游秋芹
曾正行即A04之繼承人
曾經偉即A04之繼承人
曾柏森即A04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A01即A04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A02 詳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A03 詳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債 務 人 A03 詳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債 務 人 黃淇即A04之繼承人
黃筠即A04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正行即A04之繼承人、曾經偉即A04之繼承人、曾柏
森即A04之繼承人、A01即A04之繼承人、黃淇即A04之繼承人
、黃筠即A04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游秋芹、A03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貳拾捌
萬肆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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