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191號
TCDV,114,司促,25191,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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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爐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莊爐輝於89年3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14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4,145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140,879元整、預借現金21,150元整及已到期之利
息2,11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
2,029元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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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