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60號
債 權 人 陳明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道電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項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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