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劉欣玟即劉旻杰之
繼承人、劉育旃即劉旻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