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973號
TCDV,114,司促,24973,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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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約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伍萬零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5月10日、112年3月17
日、114年1月25日、114年2月7日、114年3月10日、114
年3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
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
、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帳款尚餘262,458元,
及其中本金250,63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
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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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