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942號
TCDV,114,司促,24942,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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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旆君
債 務 人 巨馬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仁漢

債 務 人 陳嘉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伍佰
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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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