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882號
TCDV,114,司促,24882,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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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
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明良前於104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3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陳明
良尚積欠聲請人67,845元,及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9.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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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