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851號
TCDV,114,司促,24851,202509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海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海生原位於臺中市北區之住所已辦理遷
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