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748號
TCDV,114,司促,24748,2025090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48號
債 權 人 洪振源
債 務 人 陳泊諺

債 務 人 廖宜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廖宜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新臺幣玖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泊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廖宜霆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WA0000000號支票1紙
,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
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
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系爭支票,對於發
票人以外前手即廖宜霆,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廖宜霆
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