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4745號債 權 人 劉翰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鄧寶貴、林頴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林「穎」昱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林頴昱為該二張支票背書人」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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