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745號
TCDV,114,司促,24745,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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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45號
債 權 人 劉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鄧寶貴、林頴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林「穎」昱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林頴昱為該二張支票背書人」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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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