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40號
債 權 人 綾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科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國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承攬契約書及發票影本。
㈢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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