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695號
TCDV,114,司促,24695,202509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瑋仁地政士即林幸三之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林幸三經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