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白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
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白政宏於108年6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4年7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50,145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6,611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2,334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46,611元自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
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
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