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591號
TCDV,114,司促,24591,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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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
債 權 人 高泳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俊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為「羅俊翔」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
所載債務人似為「孔方樂有限公司」不符)
㈡承上,若債務人為「孔方樂有限公司」,請提出其業於108
年07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832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請陳報利息35,358元之計算式。
㈣請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
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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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孔方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