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583號
TCDV,114,司促,24583,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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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83號
債 權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慧鶯賴偉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請陳報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如依票據關係請求,若
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6%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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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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