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6號
債 權 人 李佳芯
債 務 人 曹鈞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借款清
償日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利息之請求應自清償日
之翌日起算,逾此部分利息之請求,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部份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