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5號
債 權 人 孫甬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怡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孫甬華」或「孫冉華」?並提出與
債權人姓名相符簽章之聲請狀。
㈡確認債務人為「林怡君」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
更正。(查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信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不
相符,林怡君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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