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葉敏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智松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114年06月24日中商字字第1140014224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
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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