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373號
TCDV,114,司促,24373,202509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家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壹萬肆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家榆於112年12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二)債務人陳家榆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4723元,但
於114年03月12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6293元,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