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367號
TCDV,114,司促,24367,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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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零玖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弘叡於84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467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442元整、消費款37,21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10,69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16元整及違約金7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7,909元自
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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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