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承修
人
債 務 人 王譔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貳萬伍仟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李承修
、王譔堯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6日
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
執有相對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
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
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
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因存款不足發生退票之情事,金額高達34,153
,140元(證四),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
項第10款之約定:「立約人…發生退票」,聲請人得主張債
務全部到期,此業經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證五)
,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11,72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
清償(證六),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
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承修、王譔堯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證據: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3年6月6日
)、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第一類票
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乙份、存證信函影本乙份、放款帳卡明細
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2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王譔堯、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承修 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王譔堯、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承修 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王譔堯、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承修 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王譔堯、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承修 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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