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袁孝軍
俞亞萍
一、㈠債務人袁孝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肆
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袁孝軍、俞亞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參
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袁孝軍、俞亞萍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