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235號
TCDV,114,司促,24235,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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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35號
債 權 人 白欣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語菲、曾永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票號CH271041、CH244528、CH244529、CH24453
0清晰完整之本票影本。(因狀附本票影本模糊不清無法辨
識)
請確認事實理由中所載「曾永達為共同發票人」之記載是
否有誤?並陳報四張本票發票人及背書人各為何?
㈢請提出清晰完整之11萬元借據彩色影本。
㈣請確認請求11萬元之請求利率6%是否有誤?(如依借款關係
請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5%計算)
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㈥請提出債務人潘語菲、曾永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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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