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231號
TCDV,114,司促,24231,202509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3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曉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第1個第2個第3個簽章資料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